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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郭永德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告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祖彬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民事第四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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