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 原告
- 曾偉豪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律師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金柱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3行及第23頁第15行關於「79,389元」記載,均應更正為「79,425元」;第1頁第14行、第20頁第26行、第23頁第15行及第16行之「53,759元,均應更正為「53,79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