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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告
劉吉心
被告
新豐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盛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經重新檢視卷證無從確認被告已受合法送達),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2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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