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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債 權 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玟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楊忠路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應給付572,705元之釋明資料,並陳報計算式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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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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