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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玟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債 權 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路 債 務 人 陳玟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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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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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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