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7號
- 債權人
-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舜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融錦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經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非本院管轄,確認是否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再行繳納費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