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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債權人
夆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怡瑄
債務人
八一二國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卷內所附採購合同書所示,兩造並無週年利率為百分之6之約定,債權人亦未提出釋明,是本支付命令請求逾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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