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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
    張春勝即勝鉦五金企業行聲請對債務人哲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債 權 人 張春勝即勝鉦五金企業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哲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為「張春勝即勝鉦五金企業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勝鉦五金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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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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