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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

債權人
鉅昌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鉅昌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3個月貨款新臺幣833,58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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