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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權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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