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振銘
- 當事人林彩菁、上豐企業社、陳嘉哲、黃麗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2號債 權 人 林彩菁 債 務 人 上豐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陳振銘 ○ 號 債 務 人 陳嘉哲 債 務 人 黃麗月 一、㈠債務人上豐企業社、陳振銘、陳嘉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振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麗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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