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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
    劉淑貞即玉淑空油壓五金行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7號債 權 人 劉淑貞即玉淑空油壓五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403,285元之債務人究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 司」或「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支票發票人為昶 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出貨單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524,71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㈠㈡之債務人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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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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