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 債權人
- 鄭素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黃協有、鄭宇竣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姓名是否誤繕?並請提出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統一編號:42957125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錢汶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又請確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宇竣之請求依據為何?(因臺端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所示,簽發者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背書人僅見黃協有一人)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完整之支票背面影本)。如無,應具狀撤回對債務人鄭宇竣之請求。
㈢又請具狀陳報是否對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黃協有、鄭宇竣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㈣請陳報債務人鄭宇竣之身分證字號。(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並請提出債務人鄭宇竣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請就上述四點具狀陳報,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