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8號
- 債權人
- 台灣漢門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台灣漢門德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永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
㈡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當事人欄應明列法定代理人,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