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
- 債權人
- 桔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宇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和宴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債務人借款金額)】。】,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