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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
    廖佳慧即金盛揚工程行聲請對於債務人嘉頤機電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債 權 人 廖佳慧即金盛揚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頤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然請求事項內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請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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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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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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