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
- 債權人
- 建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惠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0年6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承攬之證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