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
- 債權人
- 鱷魚廚房料理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祖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池生即禾家食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雙方因營業讓渡,由債務人簽訂本票48紙分期給付讓渡金,然依臺端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088217、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已屆到期日,其餘本票皆未屆到期日,請釋明得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又如無請求之依據者,應僅得就已到期未清償之本票金額請求支付命令,並具狀更正請求金額,暨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