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
- 債權人
- 蔡湘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林宥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70,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債務人三月、四月、五月薪水總合計70,466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