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 債權人
- 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傳興
- 代理人
- 吳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嘉豪、游世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文件(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確認游世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汽車殘價金額733,000元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