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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4號

債權人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春枝即易生西藥房、林宸譽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究為「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張敏倖」?(因債權人與具狀人不符)並提出二者相符之簽章。

㈢陳報易生西藥房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㈣確認林宸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提出釋明資料,並陳報其住所地址為何?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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