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0號
- 債權人
- 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芳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勝昌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何(究為簡勝昌?或大維美食館?或簡勝昌與大維美食館均是)?
㈡釋明大維美食館之組織型態(例如獨資等),並表明其負責人為何?
㈢表明對簡勝昌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㈣表明對大維美食館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