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 債權人
-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鍾志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長螢興業有限公司」,鍾志明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8年1月3日」?另若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算利息是否有誤?(因支票退票日即提示日為108年1月「23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