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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0號

債權人
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勝昌」即大維美食館、簡勝昌即御

上皇精緻美食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簡勝昌即大維美食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大維美食館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大維美食館非「簡勝昌」所獨資,惟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責任。)。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簡勝昌?或大維美食館?若為簡勝昌應另行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得對簡勝昌為本件請求。(若本件僅對「簡勝昌即御上皇精緻美食館」聲請,依狀載資料其地址位於嘉義市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㈢提出債務人簡勝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簡勝昌之戶籍非臺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確認謝芳怡究為「債權人」或「僅為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㈥提出具有御上皇精緻美食館印文及簡勝昌簽名或蓋章之委任行銷同意書影本(因原委任行銷同意書未蓋有御上皇精緻美食館印文及簡勝昌之簽章)。若無法提出,應另行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得對簡勝昌即御上皇精緻美食館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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