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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 當事人
    陳金蓮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77號債 權 人 陳金蓮 債 務 人 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本件經本院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支票二張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叁佰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票面金額各「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二張支票合計「新臺幣叁佰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就請求金額逾新臺幣300,000 元部分,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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