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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債權人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清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翊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抑或為「110年8月3日起」?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內載明二個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14,100元」抑或為「14,805元」因後附發票金額為14,805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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