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
- 債權人
-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慈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內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陳嘉男」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末「陳有仁」之印文不符,亦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㈡釋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理由(已於92促字第3383號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