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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債權人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每月船舶租金金額為何?㈡陳報船舶租金新臺幣4,599,525元、3,714,848元、4,323,533元、1,485,855元、2,582,895元、1,463,805元、1,413,405元、1,368,990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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