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13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迦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ITAY ELITZOUR即伊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蔡宏澤、柯佩
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買賣合同,買主為易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或匯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相符)。
㈡確認蔡宏澤、柯佩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㈣陳報請求金額美金562,99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