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 原告香港商迦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買賣合同,、不相符)。
- 被告;若是,併請具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1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迦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TAY ELITZOUR即伊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蔡宏澤、柯佩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買賣合同,買主為易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或匯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相符)。 ㈡確認蔡宏澤、柯佩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㈢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㈣陳報請求金額美金562,99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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