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振銘
- 當事人林孟婕、上豐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債 權 人 林孟婕 債 務 人 上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振銘 一、債務人上豐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AJ3441086、AJ3423809、AJ3423808、AJ3423866四張之支票影本,支票發票人為上豐企業社,而黃麗月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債權人對黃麗月之請求部分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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