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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 當事人
    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債 權 人 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信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債務人為黃信彰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銷貨單及發票買受人為文化年代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具狀補正,惟其所表明之債務人仍為黃信彰,與狀附銷貨單及發票買受人不相符。故本院又於民國110年10月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委託印製圖鑑、協商分期給付貨款 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 具狀補正,惟債權人未能釋明債務人黃信彰向債權人委託印製商品,依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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