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 債權人
- 永豐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1001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