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97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欣慶即慶美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邱欣慶即慶美國際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慶美國際商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慶美國際商行非「邱欣慶」所獨資,惟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責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