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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欣慶即慶美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邱欣慶即慶美國際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慶美國際商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慶美國際商行非「邱欣慶」所獨資,惟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責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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