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 債權人
- 總毅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姬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或契約書影本,依狀附出貨單所示抬頭為丁戊電料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原因債權人依「票據關係」及買賣關係向債務人請求24698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或契約書影本,依狀附出貨單所示抬頭為丁戊電料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原因債權人依「票據關係」及買賣關係向債務人請求24698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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