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 債權人
- 大裕興國際維修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達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宏銘、江秀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對債務人高宏銘、江秀潾就新臺幣270,000元請求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如無法律依據,債權人僅得以成立維修契約之高宏銘為債務人。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