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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債權人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狀尾部分未蓋債權人之印文(即公司之大小章),應具狀補呈,又臺端聲請狀內聲請原因事實欄內發票總金額應為新台幣3,338,514元(以後附發票加總金額),聲請人誤繕為新台幣3,338,515元,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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