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趙德鋒
- 原告耘聖金屬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耘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9號 債 權 人 耘聖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債權人「耘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末「耘聖金屬有限公司」印文不符)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㈢確認請求金額937,795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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