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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嘉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嘉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顏嘉寬於民國108年07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31日 起至民國115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22日止累計26,530元正 未給付,其中24,576元為本金;1,768元為利息;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61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576元 顏嘉寬 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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