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10號
- 債權人
- 睿偲室內設計工坊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宇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蔡宇濂」是否誤繕?因依建物所有權狀所示,所有權人為蔡守濂,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依台端請求原因事實欄第四點所載,債務人經催告仍不予理會,請提出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限期給付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