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95號
- 債權人
- 品森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7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4108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568,105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