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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債權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巨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2月1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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