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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 原告
    林奕仲林政儀聲請對於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法人「萬理環保資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1號 債 權 人 林奕仲 林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游銘祥、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巧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萬理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新臺幣15萬元收據影本。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 ㈣釋明本件債權人林奕仲、林政儀二人與估價單抬頭林耀生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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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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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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