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1號
- 債權人
- 林奕仲
林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游銘祥、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巧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萬理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新臺幣15萬元收據影本。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㈣釋明本件債權人林奕仲、林政儀二人與估價單抬頭林耀生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