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 債權人
- 林雅雯
- 債務人
- 名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進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10年1月10日│5,500,000元 │110年1月12日│FN0019785 │├──┼────────────┼───────────┼───────────┼───────────┤│002 │110年1月15日│5,500,000元 │110年1月16日│FN0019786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