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 債權人
- 彭彥舒
- 債務人
- 高大利
- 債務人
-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臺麟
- 債務人
-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男
一、㈠債務人高大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既陳明對債務人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於其中任一債務人給付時,債權人之債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則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故逾第一項金額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