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
- 債權人
- 富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阿拉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84,000元」及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權人給付第一期款項「84,0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專案外包合約書第六條付款方式簽約日支付80,4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