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債務人
- 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智源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黃添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