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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
    陳蔡佩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債 權 人 陳蔡佩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豐企業社陳振銘、上豐企業社陳嘉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上豐企業社陳嘉哲」「陳嘉哲即上豐企業社」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上豐企業社」或「陳振銘、陳嘉哲」?若為前者,確認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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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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