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
- 債權人
-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憶
- 代理人
- 李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所載,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527,880元,其中新臺幣2,447,880元為違約金,請具狀陳報該金額之計算方式,又請提出雙方就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約定,若無約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部分應分列請求,僅損害賠償部分得請求利息,並具狀更正請求。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