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 債權人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鍾光
- 債務人
- 悌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⑸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⑹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⑺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⑻新臺幣柒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