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黃德洲
- 代理人
- 施信甫
- 債務人
- 申通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敏(兼張滄洲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張佳雯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張惠姿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張惠眞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張朕崴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佳雯、張惠姿、張惠眞、張朕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滄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謝淑敏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