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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謝淑敏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德洲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
  • 被告
    申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張佳雯即張滄洲之繼承人張惠姿即張滄洲之繼承人張惠眞即張滄洲之繼承人張朕崴即張滄洲之繼承人張佳雯、張惠姿、張惠眞、張朕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德洲 施信甫 債 務 人 申通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淑敏(兼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佳雯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惠姿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惠眞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朕崴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佳雯、張惠姿、張惠眞、張朕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滄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謝淑敏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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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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